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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9-30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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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市政办发〔2017〕99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改办《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7〕46号)和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黑价联〔2017〕14号)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行)实际,现就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黑河市各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继续按照《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16〕22号)规定执行,暂不作动态调整。
    二、黑市政办规〔2016〕22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凡是与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6〕55号)、省物价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相抵触的,均按省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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